什么是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更新时间:2024-10-05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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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是公民或集体对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包括使用、收益权,其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定。了解承包经营权对保护土地权益至关重要。
一、

什么是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1.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或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

  2.其权利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而权利客体则明确指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但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通常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约定。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在于其标的物,即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及相关的自然资源如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2.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承包人独立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人可以在承包的土地或自然资源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并排除任何非法干涉。

  3.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明确,即为了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

  4.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例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其期限通常为30年。

什么是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所不同。

  1.对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期限为30年。

  2.在此期间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3.而对于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期限。

  4.承包期限由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然而,在约定承包期限时,应当充分考虑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承包期限。

  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对土地所有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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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资产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我国民法典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与物权相当的救济手段,将其规定在物权编的用益物权当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什么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的是什么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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