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找到失踪的人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失踪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其可能的去向和可能的接触人群。对于公民而言,找到失踪的人应该采取多种途径,结合公安部门的力量和互联网的便利,共同进行寻找。
1.广播找人:适用于失踪当日,可以在电台、小区、超市及公共场所进行广播找人。
2.搜索危险区域:搜索失踪地附近的闲置厂房、礼堂、池塘、井、坑、河流等危险之地,以及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
3.查询相关部门:到医院急诊、交警队、救助站、殡仪馆、福利院、急救站、民政等部门进行查询。
在寻找失踪人员的过程中,公民可以采取以下多种途径:
1.报警:尽管警方要到24小时之后才可能受理,但报案后,应主动向警方报告最新线索。
2.刊登启事:在报纸、电视及互联网上发布寻人启事,利用大众传媒的广泛覆盖性。
3.走访:家人可以行走各地,向市民征集与失踪者有关的线索。
4.悬赏:根据自家财力设置悬赏,鼓励人们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5.布控:预计可能出现失踪者的地点,委托当地常驻人群留意。
6.运用“十人四追法”:找十个人分四个方向,每组两人分别寻找线索,一人守候在家中接受反馈信息。
根据《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第十三条,警方在接到失踪人员的报案后,会进行详细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会尽可能涵盖以下内容:
1.求助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2.失踪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网络联系号码等。
3.失踪地点信息:包括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以及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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