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之间有冲突怎么认定
更新时间:2024-09-24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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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多份遗嘱冲突时如何认定?首先看公证遗嘱,其效力最高;无公证遗嘱则排除无效后,以最后一份为准。遗嘱须真实且遗嘱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证遗嘱优先性高,但其他遗嘱在特定情况下仍有效。
一、
遗嘱之间有冲突怎么认定
在遗产继承的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遗嘱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
遗嘱的类型繁多,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当多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何认定这些遗嘱的效力。
1.我们要看是否有公证遗嘱的存在。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其中有公证遗嘱时,我们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严格审查和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2.如果多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我们则需要排除无效遗嘱后,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这里的“最后一份遗嘱”指的是遗嘱人在最后一份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思表示,而非遗嘱制作或签署的时间顺序。这是因为遗嘱人的最后意思表示往往反映了其真实的意愿和期望。
3.在处理多份遗嘱冲突的问题时,我们还需要注意遗嘱的实质要件,即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且遗嘱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存在欺诈、胁迫或伪造等情形,该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二、
公证遗嘱的优先性
1.在遗产继承中,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严格审查和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其中有公证遗嘱时,我们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权益,也有利于减少遗产继承中的纠纷和争议。
2.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其他形式的遗嘱完全无效。
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其他形式的遗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存在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其他形式的遗嘱将无法取代公证遗嘱的地位。

三、
最后遗嘱的效力
1.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最后一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1)这里的“最后一份遗嘱”指的是遗嘱人在最后一份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思表示,而非遗嘱制作或签署的时间顺序。
(2)这是因为遗嘱人的最后意思表示往往反映了其真实的意愿和期望。
2.最后遗嘱的效力并非绝对的。如果最后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如欺诈、胁迫或伪造等,该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3.如果最后遗嘱的内容与先前的公证遗嘱相抵触,那么公证遗嘱的效力仍然优先于最后遗嘱。
如果多份遗嘱同时存在,如何判断它们的真伪和效力?在找法网,我们将继续为您解读相关法律问题。如有疑问,随时提问,我们始终在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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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冲突怎么处理
遗嘱内容出现冲突时,一般是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例如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内容冲突怎样办
遗嘱内容冲突的,可以这样处理:
1、如果有经过公证的遗嘱,那么以公证的遗嘱为主,因为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因此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这是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根据订立遗嘱的时间来确定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想知道如何处理遗嘱内容的冲突
遗嘱内容出现冲突时,一般是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例如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