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怎么登记
更新时间:2024-10-02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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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是农村居民确保权益的重要步骤。申请人在获得批准后需向土地部门申请登记,并更新《集体土地使用证》。本文详细说明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及步骤,助您快速了解并操作。
一、
宅基地使用权怎么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是确保农村居民合法享有其宅基地权益的重要步骤。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在获得县(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后,申请人需要在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这一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会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作为权属证明。
2.当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当事人也需要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更新《集体土地使用证》。
3.若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则当事人需在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
农村宅基地申请登记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是农村居民获取宅基地使用权的第一步。
1.在获得县(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后,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这些材料通常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等。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权属无误后,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
农村宅基地登记步骤
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申报:申请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并填写相关信息。同时,需要提供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宅基地的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在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需共同指界,并签名、盖章确认。
3.审核与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后,如无异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审批结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主管领导签字。
6.颁发土地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向申请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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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变更登记?
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的手续是: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审核通过更换土地证书。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