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并非绝对不可免除。实际上,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既涵盖了法定的免责事由,也包括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免责事由,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免责条款。
1.我们来看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由不可抗力造成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这里的“不能履行合同”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了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迟延履行等多种情形。
3.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则意味着,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可能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在探讨不可抗力导致免除违约金的情况时,我们需要注意到,不可抗力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术语。
1.它通常指的是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当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
2.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不可抗力并不等于任何情况下的“免责金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当事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或减轻损失,那么该方可能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通常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用于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
1.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免责条款并不是无限制的。在制定免责条款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在解释和适用免责条款时,也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过分地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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