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悔婚时,关于彩礼的退还问题,并非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彩礼的退还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若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退还;
2.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同样需要退还彩礼,但此情况要求双方离婚为前提;
3.若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也需退还彩礼,但同样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在男方悔婚的情况下,是否能退钱取决于双方是否已登记结婚、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男方是否因彩礼给付而生活困难等因素。
退彩礼的条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最基本的条件。
2.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也需退还彩礼,但这一条件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3.若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同样需要退还彩礼,但同样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彩礼的给付与退还均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在判定彩礼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彩礼的基本含义,即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具体来说,彩礼的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1.彩礼的给付需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
2.彩礼的给付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需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
在判定彩礼时,我们还需要区分赠与和彩礼,一些特殊行为如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等,均不能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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