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主要包括四种,它们分别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每一种效力形态都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那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即: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那些在法律上暂时无法确定其效力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是由于行为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行为本身存在某些瑕疵。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那些已经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可以被一方当事人依法撤销的行为,常见的可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行为。
无效合同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由于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从而无法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同样具有自始无效、绝对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和永久无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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