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一个广泛而重要的概念,它涵盖了自然人及法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各项与人格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概括性权利,它包含了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全部内容,是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础,而具体人格权则是对一般人格权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2.对于自然人而言,具体的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以及隐私权等。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自然人维护自身人格尊严和自由的法律保障。
3.对于法人而言,虽然其不具备自然人的生物属性,但同样享有一定的人格权。法人的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信用权等。
1.生命健康权:自然人有权保持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禁止任何非法剥夺生命和侵害健康的行为。
2.姓名权: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其笔名、艺名等也受到同等的保护。法人则享有名称权,可以自主使用、变更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名称。
3.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被歪曲、侮辱,这是维护其人格尊严的重要方面。
4.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均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
5.信用权: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也是其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其信用。
6.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任何非法侵犯隐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固有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权利,无论民事主体在年龄、智力、种族、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方面有何差异,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这种权利与主体始终相伴,不可分离。
2.法定性:尽管人格权与主体相伴始终,但并非“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使人格权得到充分的实现和尊重。
3.必备性: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必备权利。只有具有人格权,主体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和自由,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4.非财产性: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它不同于财产权那样具有经济价值和可转让性。人格权更多地关注于人的精神利益和价值尊严。
5.支配性: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排他的效力。这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行使自己的人格权,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和侵害。
6.绝对性: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这种绝对性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自由的绝对保障。
7.专属性:人格权是专属于民事主体的权利,他人不得代位行使。这种专属性体现了人格权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
你对人格权的其他方面还有疑问吗?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继续跟随法律小助手找法网,我们将持续为您提供专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