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若发现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另一方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这种权利不仅基于公平原则,也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明确保护。
2.若离婚时存在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分割,确保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完整性。
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
1.个人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予分割,而夫妻的共同财产则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夫妻双方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财产分割时将按照该约定进行。
3.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种补偿体现了对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尊重和照顾。
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还规定,若离婚是由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平、合理和照顾弱者权益上。
1.财产分割应确保双方的公平权益,避免一方因财产分割而遭受重大损失。
2.财产分割应合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分割结果的合理性。
3.在分割过程中应特别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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