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条件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4-09-29 07: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次浏览
导读:
在建工程抵押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贷款用途限定、土地权属明确、证件齐全、自有资金占比及施工进度要求。评估范围则涉及土地、项目权属、工程进度和销售状况。
一、
在建工程抵押条件有哪些规定
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贷款的用途必须严格限定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根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用途已得到拓展,不再仅限于为取得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而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
2.在建工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必须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是确保在建工程抵押权有效设立的重要前提,确保抵押权人对土地权益的合法享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范围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权属的评估。在建工程的土地权属可能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等。
2.项目权属的评估。对于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抵押贷款评估,需要查明委估房地产项目是否属联建项目或是否有参建单位,委托单位对委估的在建项目整体或部分是否确实拥有所有权。
3.工程进度的评估。在建工程项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评估时必须准确地把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
4.销售状况的评估。有些在建项目已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预售了部分楼盘。在评估抵押价值时,需要清楚地把握预售许可证所允许预售的楼层及其建筑面积以及开发商已实际出售的建筑面积。
三、
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
1.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评估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2.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需要充分考虑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市场需求、风险因素等多方面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评估。
3.评估人员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和降低贷款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你是否还想知道在建工程抵押的具体操作流程?关注找法网,我们将为你带来更多实用信息。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在建工程抵押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具备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建工程抵押,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的条件有: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哪些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