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具误工证明时,患者应当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医院门诊部或医务科等负责部门。
2.在那里,患者需要向医生或相关工作人员详细说明病情及误工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医生会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结合医院的治疗记录、医嘱等,开具误工证明。
医生在开具误工证明时,需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
1.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4.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医生在开具误工证明时,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误工时间、收入损失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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