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遵循严格的交接手续,以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出纳人员调动意味着他们将离开原单位出纳岗位,因此在离职前,必须完成全面的交接工作。
1.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出纳人员应确保所有已受理的出纳业务已填制完收、付款记账凭证,并登记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
2.他们还应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并编制移交清册,详细列明应移交的各项物品和资料。
3.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监交人进行监交。
(1)监交人一般由会计主管担任,或由会计部门负责人指定某一会计人员担任。
(2)接交人员需按照移交人员编制的移交清册,当面逐项点收,并对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和移交中说明的问题进行补充书面材料。
(3)移交清册需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共同签章,并分别留执。
需要注意的是,在交接之前,财务部门应为接交人员刻好名章,移交人员的名章不再交由接交人使用。此外,现金出纳登记簿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继续使用,接交人员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1.当出纳人员因婚假、产假、病假、事假、休假及外出学习、公差等原因临时离岗时,必须办理部分交接手续。这些交接手续旨在确保出纳工作的连续性和安全性,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2.在办理临时职务交接时,出纳人员应确保将相关印章、钥匙等物品妥善交接给顶替人员,并明确交接的内容和期限。
3.如果顶替时间较长或涉及账务处理,出纳人员还应为顶替人员刻制名章,并及时到银行更换跑银行人员印鉴。
4.出纳人员还需将现金出纳登记簿、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日常业务账本和单据书面移交顶替人员,并在回来后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出纳人员不能将自己的名章随意交由顶替人员使用,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在兼办出纳工作的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确保出纳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兼办出纳工作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要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即出纳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工作,以避免出现财务舞弊或错误的情况。
2.要遵循《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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