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原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9-22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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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清算的原因有: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资产不足以覆盖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当企业陷入此类困境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文将详细解析破产清算的原因及程序。
一、
破产清算的原因有哪些
破产清算的原因主要源于企业法人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或明显表现出缺乏清偿能力。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这些情形是触发破产清算程序的关键要素。
2.一旦企业法人面临此类困境,无论是债务人自身还是债权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3.若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清算工作尚未完成或未完成彻底,且资产仍不足以偿还债务,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也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二、
破产清算的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涵盖了破产财产的清算、评估、处理以及分配等多个环节。
1.清算组的成员通常由股东、相关机构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组成,以确保清算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需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务人,并对申请进行审查。
3.若债务人对申请提出异议,也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定。
4.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清算程序将正式展开,包括指定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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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原因有哪些
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
公司因破产而清算,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当债务人有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果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作出后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清算的原因有什么
法律分析: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有:
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
二、对破产财产的确认。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
三、对破产债权的确认。
四、注意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1. 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
2. 若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还需额外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破产清算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破产清算的具体措施有:一、成立清算组;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三、破产财产分配;四、清算终结;五、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