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商标权发生侵权行为时,首要的处置原则是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2.如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或拒绝协商,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处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展开调查并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4.一旦确认侵权行为存在,部门将立即责令侵权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侵权商品和用于制造、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进行没收与销毁。
(1)针对违法经营额的处理,如经营额超过五万元,将处以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若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或无法确定,罚款上限可高达二十五万元。
(3)对于五年内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从重处罚。
(4)若销售者不知情所售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能证明商品来源合法并提供提供者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仅责令其停止销售。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违法行为的存在:即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这一行为是商标侵权的核心要素,必须明确且具体。
2.损害事实的发生:指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损害事实可以表现为财产损失或商誉损害,无论是哪一种,都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
3.主观过错: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4.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商标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许可,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
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帮助的;
6.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这些规定为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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