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通常是在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进行签署的。
1.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尚未成立之前,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这个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约定,用于规范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活动。
3.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失效,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将取而代之。
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但业主实际上受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
1.这是因为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包含了有关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也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在期限未满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然有效。
因此,业主在入住后仍需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有以下明确要求:
1.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确保了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3.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4.《物业管理条例》还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5.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这确保了业主在购买物业时能够明确了解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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