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案一般不允许撤诉。
1.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2.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3.由于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质,一旦启动,法院将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审理,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诉。
因此,在特别程序案件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慎重考虑是否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特定类型案件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这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主要包括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1.特别程序是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应。
2.特别程序旨在快速、高效地解决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3.在特别程序中,法院将按照既定的规定和流程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决。
特别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法律适用方面,特别程序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当这些规定无法满足案件审理需要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普通程序等。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程序中并不适用反诉、和解等程序性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特别程序有相关规定,也应当加以适用。
2.在审判组织形式上,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特别程序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种审判组织形式有助于简化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3.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意味着特别程序案件经过一次审理后即告终结,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4.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范畴,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也有明确规定。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其他特别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具有独特的规定和要求。当事人在提起特别程序案件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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