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涵盖了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赔偿。
1.当自然人的某些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姓名权,乃至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等,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民法典》与《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1)《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当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人格权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确定。这主要基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和难以用物质尺度衡量的特性。
1.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遵循补偿限制原则,即赔偿数额应当是补偿性的而非等价性的,旨在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以达到抚慰的作用。
2.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惩戒,又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官在审理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还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灵活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需要遵循一系列原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些原则包括补偿限制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及自由裁量原则。
1.补偿限制原则强调赔偿的补偿性而非等价性,旨在通过经济补偿减轻或消除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的情感痛苦。
2.公平合理原则要求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既要考虑对侵权人的惩戒作用,也要兼顾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的实际损失和需要。这一原则体现了平衡精神,确保赔偿既不过于严厉也不过于宽松。
3.自由裁量原则赋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灵活确定赔偿数额。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赔偿决定能够适应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实现个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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