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起诉离婚期间,若其中一方出资开店,关于该店铺及其所得收益的分配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1.若开店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店铺所得收益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则该店铺及其收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平等分割。
2.若开店资金完全由一方个人财产出资,且店铺经营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能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在此情况下,离婚时该店铺及其收益可能归出资方所有。
3.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定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离婚原因等因素,以确保裁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歧视或剥夺任何一方的权益。
2.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即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需要以及女方在婚姻中的特殊地位,给予其适当的照顾和补偿。
3.还应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即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后法院将予以认可。
在具体操作中,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如种类、数量、价值等,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如经济状况、生活需要等,进行合理的分割。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财产归属。这种约定可以是婚前财产的归属,也可以是婚后财产的归属。约定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2.在约定财产归属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同时,约定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或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在离婚时,若双方存在有效的财产约定,法院将依据该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2.若约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该约定将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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