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面临离婚时,关于单位福利房的分割问题,首先需明确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若单位福利房是在双方婚后获得且享有所有权的,那么它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商分割。
2.若双方无法就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直接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而是暂时确定房屋的使用权。
1.如果房屋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在分割时,应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处理方式如下:
(1)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法院应予以准许;
(2)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法院会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当夫妻双方就单位福利房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可以尝试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双方可以邀请亲友或专业人士作为中介,协助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期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
2.如果调解或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到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3.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前,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要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或冲动行为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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