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
1.该解释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这些人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等。
3.如果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同样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当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些侵权行为可能包括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死者等。
5.除了上述人格权利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果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同样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非法侵权行为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列举以下几种情况:
1.针对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的侵害行为,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
2.针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侵害行为,如冒用他人姓名、恶意丑化他人肖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
3.侵犯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如侮辱、诽谤、非法拘禁等;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如非法披露他人隐私、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一般来说,当自然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精神损害时,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这里的“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自然人精神上的痛苦或创伤。
2.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指为了弥补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失而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3.但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人民法院除了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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