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法条
更新时间:2024-06-0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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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确认隐名股东资格需满足多个条件:证明实际出资、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公司长期认可其股东身份且合法合规。此外,隐名股东具有合法产生、依赖合同关系等特征。
一、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法条
在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时,需遵循以下法条和原则:
1.隐名股东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意味着,隐名股东必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约定向公司投入资金或承诺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需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果隐名股东的存在得到了其他股东的默许或认可,那么应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需一直认可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如果公司长期以来都接受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享有股东权益等,那么可以视为公司对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可。
4.隐名股东的确认过程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在确认隐名股东资格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二、
隐名股东特征解析
隐名股东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东形式,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的产生必须基于合法行为。这意味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建立的。
2.隐名股东的产生不应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
3.隐名股东的身份依赖于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隐名股东问题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涉及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4.显名股东是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而隐名股东则是实际出资方。这种合同关系具有双务性和有偿性,即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
5.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这意味着隐名股东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
6.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隐名股东合同必须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因此属于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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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隐名股东资格,法律如何规定
确认隐名股东资格按照以下的方式:应当由隐名股东提供与显明股东签订的合同和证明通过显明股东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证据。隐名股东通过确认股权,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如何,法律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规定,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呢?
确认隐名股东资格按照以下的方式:应当由隐名股东提供与显明股东签订的合同和证明通过显明股东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证据。隐名股东通过确认股权,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