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对以下几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1.当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对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这些也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当劳动者无法提供某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其他证据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这些证据。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法定解除,这包括开除、辞退和经济裁员三种情况。
(1)开除是指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辞退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经济裁员则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主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该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当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时,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3.如果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这些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现在你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了吗?如果还有其他法律疑惑,别忘了找法网随时为你提供专业建议,让我们一同守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