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24-08-0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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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包括时长确定、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处理及法律规定摘要,助你了解并保障自己的权益。赶快来了解一下!
一、
职工医疗期如何界定
1.职工医疗期的界定,主要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2.当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医疗期可以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不同时长。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职工,其医疗期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分别为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
二、
医疗期内从事原工作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
1.当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被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应当通过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2.根据鉴定结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而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职工,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
医疗期的法律规定摘要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规定明确了医疗期的定义,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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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如何界定
职工的医疗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来确定:企业可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医疗期如何界定,有没有法律规定
确定职工医疗期的办法:
1.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且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且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工伤医疗期前后如何界定?
法律规定的工伤医疗期待遇: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也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br/>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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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br/>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br/>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