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终止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主动自行清算;
2.被工商局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被迫清算;
3.不清算被债权人申请到法院由法院指定清算;
4.不经营或停止经营投资人或管理人员撤离;
5.将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以股权转让方式回收投资或转让投资义务;
6.转让全部债权债务;
7.以变卖资产方式回收投资然后进行清算或非法撤离。
除了股权转让方式之外,其他几种方式都将导致外资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因主观意愿导致终止的情况主要包括:
1.经营期限到期。部分外资企业因经营期限已届满,且投资人无心延长期限继续经营,选择宣布终止清算。
2.投资决策失误。在企业设立前,如果投资人未对市场、政策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可能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最终选择终止企业。
3.中外合资(合作)者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在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方面发生较大分歧,可能导致企业终止。
外资企业因客观因素导致终止清算的情况包括:
1.经营性亏损。企业经营不善或经营环境恶化,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若继续经营下去,还会导致更大亏损,因此企业可能选择终止。
2.境外投资公司发生重大变动。
(1)如境外母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大股东易人或亡故等变动,导致股权购买人或继承人无力经营;
(2)外投资人对全球市场布局发生发变化决定撤出中国,这些都可能导致公司终止清算。
3.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还可能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这些都是客观因素导致的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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