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如没有身份证,则需携带户口本)、由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的委托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2.建议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时,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避免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问题,耽误时间,影响权利的保护。
在准备鉴定材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是单位委托的,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如果是个人委托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还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在鉴定机构需要时,应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如果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如无法证明的,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接受伤残鉴定者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2.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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