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更新时间:2024-08-20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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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将详细解读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的界定、追索义务人的责任、追索权的行使与限制等内容。让你轻松理解票据法中的重要概念,掌握追索权与再追索权的行使要点。
一、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是票据法中的重要概念。

  1.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汇票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2.再追索权则是指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取得与持票人相同的追索权利,可以继续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追索权由持票人行使,而再追索权则由被追索人行使。

二、

追索义务人的责任

  1.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些主体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不受已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可以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三、

追索权的行使与限制

  1.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有权选择向一个或多个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并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

  2.追索权的行使还包括确定追索金额,该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相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票据法也规定了追索权行使的例外情况,当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这些规定体现了票据法的公平和公正原则,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再追索方面,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取得与持票人相同的追索权利,可以继续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5.再追索金额的确定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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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汇票追索权和汇票再追索权
行使汇票追索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 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3、行使汇票追索权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如何规定汇票追索权和汇票再追索权?
行使汇票追索权所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有:享有追索权的人必须是合法的持票人;被追索的主体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须有一定的法定事由;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须依法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追索权人可以请求的金额不限于汇票金额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是怎么规定的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持票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为违法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能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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