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1.基本原则: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多个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海关都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那么通常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进行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情况:当案件的管辖不明确时,相关海关应首先进行协商,以确定管辖权。如果协商不成,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来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直接指定管辖。
1.如果海关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那么海关应当将该违法行为移送至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2.如果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海关应当将其移送至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1.立案
(1)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2)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没有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调查取证
(1)海关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依法进行,涉及的隐私或秘密应当保守。
(2)海关调查取证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行政处罚的决定
(1)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当事人应当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履行。
(2)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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