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1.对于在不同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均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
2.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达到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可免征所得税,接下来的三年则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3.对于投资于农业、林业、牧业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还可在十年内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期限和幅度根据投资领域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投资于能源、交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所在地区,均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当其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用于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时,经申请和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3.在特定情况下,如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甚至可以全额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投资于特定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国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如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
3.对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重要生产性项目,以及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我国还提供了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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