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基层调解组织解决、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和通过诉讼解决。在解决过程中,应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1.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2.可以通过当地的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可以申请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仲裁解决;
4.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处理土地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先由当地土地的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2.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3.历史上已经达成的协议、协定或乡规民约,如果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应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4.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政策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5.在争议未解决前,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争议土地,以保护土地,争议双方须服从。
6.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
7.处理土地纠纷必须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1.土地纠纷民事诉讼的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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