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且终局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8-09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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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复议前置且终局的情形涉及多个方面,如自然资源、纳税、审计、治安、专利、工伤等。在这些情况下,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不能直接起诉。本文详细解读了这些情形及行政复议的途径。
一、
行政复议前置且终局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复议前置且终局的情形主要涉及到一些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纳税争议。
(4)审计决定不服。
(5)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
(6)专利复审决定。
(7)工伤保险争议。
(8)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2.在这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仍有异议,才能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行政复议前置途径
行政复议前置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的途径包括:
1.行政相对人需要明确对哪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收集相关证据;
2.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3.等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行政相对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
行政复议专属咨询
1.对于行政复议的专属咨询,主要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就复议事项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咨询。
2.这些咨询可能涉及到复议的具体流程、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以确保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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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有什么
实行行政复议终局的具体情况:
1.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对该类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前置吗
法律分析:
1. 土地征收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行政复议是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
2.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不同用途确定,包括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