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形
更新时间:2024-08-24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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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变更情形及规定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情形和规定,以助于大家了解行政许可法的实际操作。
一、
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形
变相设定行政许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通过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2.通过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3.利用行政许可实施其他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
这些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也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
行政许可变更情形
行政许可的变更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1.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需要变更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或者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要从事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在这些情况下,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变更或者延续。

三、
行政许可变更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变更作了以下规定:
1.变更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变更申请,确保变更后的行政许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变更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有关变更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履行必要的手续。
3.变更行政许可应当保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给被许可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变更行政许可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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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吗
对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这些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方式来设定行政许可。其中,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需要符合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规定,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此外,对于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必要时,国务院还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事项
以下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r/>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br/>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br/>
法律依据:<br/>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br/>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r/>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br/>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br/>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br/>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