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自愿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05-25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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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品自愿登记流程、提交材料和不予登记情况,一文了解如何合法登记作品。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登记需提交身份证、作品原件等材料,不受保护、超过保护期或禁止出版的作品将不予登记。
一、
作品自愿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品自愿登记流程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1.登记主体应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或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登记程序包括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后,如无异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二、
提交作品登记材料
1.在提交作品登记材料时,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以及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申请书与作品说明,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等。

三、
不予登记作品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将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等,将不会被登记。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如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已过,将不再受理登记申请。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如含有违禁内容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也将被排除在登记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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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作品的自愿转让登记
进行作品的自愿转让登记的方法是: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所用材料;登记机构对接收的材料进行核查;申请人缴纳费用;登记机构进行受理申请,审查通过后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