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需要有传唤证。
1.公安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2.拘传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传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3.在拘传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和拘传结束时都需要在拘传证上填写相应的时间。
4.若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拘传的时间限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特定情况下可经批准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程序在执法过程中有严格的规定。
1.在需要传唤的情况下,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并经过领导批准后,出具正式的《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需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并要求被传唤人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3.若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经领导批准后,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到达后,办案人员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并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但必须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在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若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公安机关在传唤时,还有义务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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