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这包括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况。
2.没有时间限制,一旦发现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罪犯刑期未满,相关机关就应当作出收监决定。
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标准,或者罪犯不再具备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条件等。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等。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如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情好转或痊愈,或者怀孕或哺乳的妇女刑期已满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罪犯,相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决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适合监外执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如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危害社会安全的疾病。
2.自伤自残的罪犯,这类罪犯通过自伤自残的方式逃避刑罚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3.如果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这些情况也不适合监外执行。
对于这些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相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决定,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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