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案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1.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量刑标准有所不同。
2.当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并相应提高量刑幅度。
在网络赌博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原则遵循刑法的相关规定。
1.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2.对于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在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时,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至关重要。
1.侦查机关应当提取、复制、固定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
2.侦查人员应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3.对于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电子数据或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等特殊情况,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记明有关情况。
4.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录像。
如何认定网络赌博的共同犯罪?对网络赌博的电子证据收集有何要求?对这些问题还有疑问?不妨通过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让法律小助手帮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