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更新时间:2024-05-23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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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包括设置体系、效力范围、适用对象、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等。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些差异,并探讨自首适用范围和处罚原则的不同。
一、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从设置体系上看.
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在效力范围上。
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
3.适用对象方面。
一般自首适用于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而特别自首则需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
5.处罚原则和立法导向也存在明显不同。
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且特别自首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
二、
自首适用范围差异
自首的适用范围在不同类型的自首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1.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
2.这意味着,无论犯罪性质如何,只要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条件,都可以成立一般自首。
3.而特别自首则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其适用范围明显受限。
这种差异反映了刑法对于不同类型自首行为的区别对待,以及对于特定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三、
自首种类的处罚原则
对于成立不同种类的自首,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1.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这表明,对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在处罚上给予了一定的从宽处理。
3.而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
4.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这体现了刑法对于特定犯罪行为自首的鼓励和宽大处理。
这种差异化的处罚原则,既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也体现了刑法对于不同类型自首行为的区别对待。
自首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智慧,也给了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你对自首制度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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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有哪些?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有:
1、一般自首制度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2、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有什么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主要有:
1、一般自首制度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2、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有六个区别:
1、设置的体系不同;
2、效力范围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4、成立条件不同;
5、处罚原则不同;
6、立法导向不同。
自首后多久判刑:
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审判期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起诉。检察机关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宣判,根据具体案情,可以适当延长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