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从设置体系上看.
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在效力范围上。
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
3.适用对象方面。
一般自首适用于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而特别自首则需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
5.处罚原则和立法导向也存在明显不同。
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且特别自首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
自首的适用范围在不同类型的自首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1.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
2.这意味着,无论犯罪性质如何,只要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条件,都可以成立一般自首。
3.而特别自首则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其适用范围明显受限。
这种差异反映了刑法对于不同类型自首行为的区别对待,以及对于特定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对于成立不同种类的自首,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1.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这表明,对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在处罚上给予了一定的从宽处理。
3.而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
4.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这体现了刑法对于特定犯罪行为自首的鼓励和宽大处理。
这种差异化的处罚原则,既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也体现了刑法对于不同类型自首行为的区别对待。
自首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智慧,也给了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你对自首制度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