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规定有了明显的修改和更新。
1.新法将证据的概念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一变化不仅体现了对证据客观真实的重视,也更加注重法律真实的要求。
2.在证据的种类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并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这反映了证据形式的多样化和科技的发展。
3.新刑诉法还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明确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征。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能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事物。
2.相关性则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3.合法性则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在适用标准上,刑事诉讼证据需要共同组成一个证据链,每个证据都需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并且每个证据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1.新刑诉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2.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口供,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物证、书证等,都应当予以排除。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排除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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