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5-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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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解了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以及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补偿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了解这些法律要求,保护双方权益。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1.劳动者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职业病未治愈;
4.劳动者患病(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
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附条件的。
1.只有当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或新劳动合同条件不低于原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签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08年或劳动者2008年后的实际起始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三、
证明续签合同责任
1.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如希望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并确保新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劳动条件不低于原合同。
2.若劳动者拒绝续签新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存在拒绝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总之,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中规定了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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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几种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合同不能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其他。<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br/>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br/>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r/>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r/>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br/>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br/>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