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列入主要基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或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限制消费令。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一旦满足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不仅会受到信用惩戒,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1.可能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车辆等。
2.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被查封、冻结或拍卖,以用于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因此,被执行人应当认真对待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时履行,以免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若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自己的名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包括支付欠款、赔偿损失等。
2.纠正之前的不当行为,如停止妨碍或抗拒执行、撤销虚假诉讼或仲裁等。
3.被执行人还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一旦被执行人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移除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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