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变造和伪造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定义和法律责任上。
1.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其中签章的变造也属于伪造范畴。
2.而票据变造则是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以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1.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2.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票据伪造、变造对其他人的影响也存在差异。
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
1.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这意味着,伪造和变造票据的行为会对票据的效力产生影响,伪造和变造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同时这些行为也会对其他票据当事人产生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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