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侵犯的客体和主观故意。
1.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则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2.从主观故意来看,侵占罪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寻衅滋事罪则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
3.两者在客观方面也存在不同,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寻衅滋事罪则表现为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包括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及是否采用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这些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而间接不良后果则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例如,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5.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