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报税时间规定,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文件来确定。具体规定包括:
1.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应税服务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包括签订书面合同并确定付款日期的情况,以及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情况;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并收取预收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5.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的具体时间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1.对于先开具发票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对于提供应税服务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签订了书面合同且确定了付款日期,则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3.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4.对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并收取预收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对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因此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这意味着在提供无偿服务的过程中,一旦服务完成,纳税义务就随之产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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