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终结破产程序,是指在破产程序履行全部任务或因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相关程序时,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认定属实后,以裁定方式终结案件的情形。
2.终结破产程序意味着破产程序的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因某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正式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20条规定,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包括两种情况:
1.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即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即管理人依据破产分配方案,将已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不需要变价的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各请求权人。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继续程序不仅不必要,而且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因此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1.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如果裁定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公告,这一流程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也为有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总结来说,终结破产程序是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标志着破产程序的结束。
1.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
2.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如果认定属实,将以裁定方式终结案件,这一流程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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