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1)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补救;
(2)当合同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这些方式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在合同违约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选择适当的补救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这些规定为受损害方提供了多种补救选择,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赋予违约方在特定情境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非金钱债务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在特定情形下除外。
2.这些情形包括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打破合同僵局。
3.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完善了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为合同双方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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