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2.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则根据执行的财产而定。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情况,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若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定范围内,如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在执行程序中,以下几种情况可减免执行费: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
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6.属于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2.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执行的款项中收取。
3.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认真书写财产报告书。若报告书内容不实,隐藏或变卖财产,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判刑,最高可判处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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