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况:
1.当合伙期限届满,且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2.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解散事由一旦出现,合伙企业同样需要解散。
3.如果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数量不满足法定要求且已持续满三十天,合伙企业也应解散。
4.当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达到或无法实现时,合伙企业同样需要解散。
5.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此时合伙企业也必须解散。
6.如果合伙企业面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也应依法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1.需要确定清算人。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如果全体合伙人不能担任清算人,那么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同意,在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作为清算人。
2.清算人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以及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如果合伙企业财产在清偿上述债务后仍有剩余,那么应按照约定或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1.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那么该责任将消灭。
2.清算结束后,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这样,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对外不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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