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选定顺序为:
1.由配偶担任;
2.父母、子女,再次是其他近亲属;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当这些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将依法进入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
这些组织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身了解的情况,主动为涉及的个体指定监护人,直至作出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1.在指定监护的过程中,有关组织需要遵循一条核心原则,那就是“对被监护人有利”。
2.在选择监护人时,应充分考虑被指定人的监护能力,这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
这一原则在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必须得到遵循。
3.当指定监护的决定作出后,有关组织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其他当事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则无需同时被通知。
这是因为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时才有权提起诉讼,而其他当事人则没有这种权利。
1.指定监护的通知一旦送达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
2.如果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3.如果在指定的30天内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则指定自收到通知后的30天期满时生效;如果提起诉讼,则自法院作出裁决之日起生效。
4.在实践中,为了确保明确和有效,书面通知通常是更被推崇的方式。
5.指定的监护程序通常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如果被指定人没有异议,那么监护人就此确定。但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以上内容基于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解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程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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