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在询问16岁的未成年人时,是需要监护人到场的。这是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到场,公安机关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3.如果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监护人未到场,公安机关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在问询未成年人时,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定。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如果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是共犯,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这些代表在到场后,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如果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意见。
4.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5.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监护人的职责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监护人还需要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处分其财产。
4.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5.在民事活动方面,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需要依法为其取得民事权利,设定并履行民事义务。
6.在诉讼方面,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时,监护人需要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机关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提审和问询,必须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进行监护。
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相关审讯工作,不得有违抗或不配合的行为出现,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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