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诉讼
更新时间:2024-07-11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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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何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案由如何确定?重新申诉又应遵循哪些流程?本文为您详细解析行政诉讼的三大关键环节,助您了解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诉讼
1.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过程,首先需要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受理的范围。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遭遇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这些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4.当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不满时,有两种选择:
(4)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
行政诉讼案由的确定
行政诉讼的案由确定,主要分为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
1.对于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管理范围是否分解,需要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对于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诉+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3.对于行政赔偿类案件。
(1)如果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只需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上“及行政赔偿”;
(2)如果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

三、
行政诉讼的重新申诉
1.行政诉讼的重新申诉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
2.申诉人需要提交申诉状,其中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需要提供原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等文件,如果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还需附上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5.如果申诉人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至关重要。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流程和规定,以便在必要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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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否提起抽象行政行为诉讼?
若当事人要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请求法院一并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如果是其他的抽象行政行为,则一般不能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能否提起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要求有: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