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是指在有能力支付薪资的情况下,故意不支付或拖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劳动市场的秩序。
恶意欠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1.恶意欠薪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支付薪资的能力,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故意不支付或拖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如果用人单位具备支付能力,但故意不支付或拖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恶意欠薪。
3.还需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如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等。这些行为都是判断恶意欠薪的重要依据。
恶意欠薪在刑法中被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或雇主,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即明知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故意不支付。这种故意可以表现为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客体要件: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和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回报,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和劳动报酬权。
4.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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